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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苗栗縣基層診所醫療服務品質,訂於4月至11月期間執行實地督導考核,請配合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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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醫療法第28條規暨同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衛生主管機關應辦理醫院、診所業務督導考核,訂定計畫實施,每年至少辦理1次。另,醫療法第26條敘明,醫療機構應依法令規定或依主管機關之通知,提出報告,並接受主管機關對其人員配置、設備、醫療收費、醫療作業、衛生安全、診療紀錄等之檢查及資料蒐集。違反者,依同法第102條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
- 本年度診所業務實地督導考核係定期執行之年度計畫,行前不另行電話通知。
- 執行期間:4月至11月
- 執行方式:實地督導考核
- 考核內容:
- 1.所有基層診所適用表(1)
- 2.特殊單位督考表(2)(具產房嬰兒室、具血液透析設施、具手術設施之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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