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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24-03-28 瀏覽:746
  ‧衛福部函知切勿合意共同調整掛號費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聯合行為禁止規定

★衛福部113/3/4以衛部醫字第1131660861號公告停止適用「醫療機構收取掛號費之參考範圍」,為避免各醫療機構聯合調漲掛號費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情事,該部來函提醒,請醫療機構遵守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不得合意共同調整掛號費,否則一旦查獲,公平交易委員會將以違反聯合行為規定論處。
★公平交易法第14條規定:「本法所稱聯合行為,指具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或其他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前項所稱其他方式之合意,指契約、協議以外之意思聯絡,不問有無法律拘束力,事實上可導致共同行為者。聯合行為之合意,得依市場狀況、商品或服務特性、成本及利潤考量、事業行為之經濟合理性等相當依據之因素推定之。第2條第2項之同業公會或其他團體藉章程或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決議或其他方法所為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亦為本法之聯合行為。」同法第15條第1項本文規定:「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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