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為加強監測及追蹤孕產婦疑似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下稱HIV),以及早因應介入,預防母子垂直感染發生,爰修正「醫事人員發現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通報辦法」第二條及第四條,增訂「孕產婦疑似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納為通報對象及醫事人員通報孕產婦疑似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時應檢具之資料,此修正辦法自109年12月1日發布實施,請各位會員熟稔通報與篩檢諮詢等相關作業。
醫療院所執行孕產婦愛滋篩檢作業,若發現HIV初篩陽性孕產婦,依規定應填寫「孕產婦疑似感染HIV報告單」通報所在地衛生局,同時提供該名孕產婦相關衛教,並告知衛生單位人員將與其聯繫協助進行確認檢驗事宜。衛生局接獲通報後,將視通報對象情況,請醫療院所協助進行後續個案確認檢驗或轉介就醫等相關事宜。
另,新增之HIV初篩陽性孕婦通報作業,因配合疾管署法定傳染病通報系統改版,預計110年上半年方可建置完成,故請醫療院所先以紙本方式通報,待系統正式上線後將再另行通知系統線上通報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