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略以,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定,不受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規定之限制。
勞動部於108年3月12日公告訂定醫療保健服務業僱用之住院醫師(不包括公立醫療院所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者)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自108年9月1日生效;另勞動部已於108年6月10日預告完成核定住院醫師為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有關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並報請當地勞工主管機關核備。
為使醫療機構與住院醫師完成上開約定事項及報備作業,衛福部提供相關範本供醫療機構參考,相關文件請至衛福部網站下載查詢https://dep.mohw.gov.tw/DOMA/cp-2713-7808-1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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