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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函釋有關「長照人員繼續教育課程辦訓機構資格審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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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重點略以:
(一)依衛福部111年9月2日修正公告「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第11條附件二規定:辦訓法人、團體或合作社,其組織章程內容應涉及老人照顧、身心障礙、長期照顧業務,且近二年經評鑑合格或甲等以上,才能成為長照課程辦訓單位。無法提供評鑑合格者,若提供下列證明文件者,亦得辦理長照人員繼續教育課程:
1.近2年因辦理公益慈善事業或訓練,曾接受政府表揚。
2.近2年獲政府機關核定補助或委託辦理訓練,且無違規之情事。
(二)若因疫情,延期或停辦評鑑者,可以最近一次評鑑結果替代。
(三)另有關政府核准設立之法人…,組織章程涉及「長期照顧」定義外,…如提供長照專業服務(C碼)…,即醫師所 屬職業或學、協會團體,均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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