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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22-10-14 瀏覽:1105
  ‧指揮中心調整撥配公費家用快篩試劑適用對象,並增列無症狀或暴露史病人得於住院期間有條件篩檢及精神科病人篩檢

一、為妥適分配檢驗量能並兼顧經濟效益,疫情指揮中心前於本年8月25日調整醫療照護相關篩檢對象之檢驗方式為核酸檢驗或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方式擇一執行。所需公費家用快篩試劑由疫情指揮中心撥配予醫院及各地方政府衛生局。 二、因應近期社區傳播風險提升,為擴大前開撥配之家用快篩試劑使用時機與妥善利用檢驗資源,疫情指揮中心調整及增列公費家用快篩試劑適用對象如下: (一)調整公費家用快篩試劑適用對象:有關疫情指揮中心公布之「因應COVID-19疫情醫療照護工作人員返回工作建議」、「居家隔離及檢疫者接受醫療照護時之感染管制措施」及「醫院因應院內發生COVID-19確定病例之應變處置建議」,其中建議之無症狀且適用家用快篩之工作人員、病人、院內密切接觸者或風險對象等,得視需要使用疫情指揮中心撥配之公費家用快篩試劑執行篩檢。
(二)增列公費家用快篩試劑適用對象:
1、無症狀或暴露史住院病人篩檢:醫院得依社區傳播風險及實務需求,於病人住院後3-5天、定期每週、執行侵入性處置或手術前、及其他經醫師評估有需要篩檢等情形,使用疫情指揮中心撥配之公費家用快篩試劑執行篩檢。
2、精神科日間留院病人定期篩檢:考量是類病人往返於社區及醫院,其性質與精神復健機構相同,爰比照住宿式及社區式照護機構定期篩檢執行方式及期程,每週定期進行公費篩檢1次,前述所需家用快篩試劑由疫情指揮中心撥配。另篩檢執行疑義及管理事宜,請依衛生福利部心理健康司通知辦理,聯繫方式:(02)8590- 7462。
三、因應前述篩檢政策調整,併同修訂「醫院因應COVID-19醫療應變措施」,並酌修「加強通報採檢」之檢驗方式;及整併「透析院所門診病人及陪病者篩檢」措施。
四、前述各類無症狀篩檢對象,若使用疫情指揮中心撥配之公費家用快篩試劑篩檢,不得再依「公費支付COVID-19檢驗費用申報及核付作業」申報抗原快篩或核酸檢驗費用。另為掌握公費家用快篩試劑執行情形及估算撥配數量所需,有關試劑使用量、篩檢結果及預估需求量回報方式等相關說明,請依疫情指揮中心本年8月25日肺中指字第1113800386號函辦理,惟因應前揭適用對象調整,請各縣市衛生局至THAS系統下載更新之登打檔,並轉知所轄醫院調整回報格式。
五、疫情指揮中心將視疫情狀況滾動修正醫療應變策略,相關指引請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專區/醫療照護機構感染管制相關指引項下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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