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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22-05-23 瀏覽:3437
  ‧80歲 (含)以上之無症狀或輕症確診者,收治於醫院;未符合住 院條件者,將不予給付

一、鑒於國內社區疫情持續擴大,確定病例遽增,為保全醫療量能,疫情指揮中心調整輕重症分流收治原則,相關說明如下:
(一)中、重症之確診者,收治於醫院。
(二)無症狀、輕症之成人確診者:
1、年齡80歲(含)以上、懷孕36週(含)以上之確診 者,收治於醫院。
2、年齡70-79歲、年齡65-69歲獨居、懷孕35週以內或無 住院需要,但不符合居家照護條件之確診者,得收治於加強版集中檢疫所/防疫旅館。
3、年齡69歲(含)以下,且符合居家照護條件者,採居家照護。
(三)無症狀、輕症之兒童確診者:
1、出生未滿3個月且有發燒、出生3-12個月且高燒(>39 度)之確診者,且經醫師評估有住院治療必要者收治於 醫院。
2、前開條件以外之兒童,倘符合居家照護條件者,採居家照護;不符合居家照護條件者,由照顧者陪同收治 於加強版集中檢疫所/防疫旅館。
(四)輕症、無症狀之血液透析病人,得依地方衞生局規劃,安排居家照護,並於指定之透析診所或醫院接受血液透析治療。
(五)不符居家照護健康條件之無症狀或輕症者,如本人或法定代理人要求希望採居家照護,經醫療人員評估後,得 採取居家照護。
二、重申有關醫院收治之無症狀、輕症確診者,住院天數以不超過5天為原則,倘經醫師評估已無住院醫療需求,且符合解除隔離條件者,得由醫院先行安排出院;未符合解除隔 離條件者,下轉返家進行居家照護至隔離期滿,不受 「COVID-19 確診個案居家照護管理指引及應注意事項」居家照護之健康條件限制。確診者所需「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解除隔離治療通知書」或「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指定處所隔離通知書及提審權利告知」等表單,得由醫院通知衛生局補行開立。
三、為確保國內醫療量能妥適照護確診者,請醫療機構依循前述確定病例分流收治條件,加速醫院病床周轉率,倘經查未符前揭住院條件者,將不予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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