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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健保署有關私立醫療機構變更負責醫師之健保特約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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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醫療機構單純更換負責醫師,並未變更機構名稱、地址、樓地板面積及樓層、服務設施裝備,且醫事人員及診療科別均維持現狀,於新舊負責醫師完成簽訂權利義務全部概括承受契約情形下,得依醫療法規定就登記事項變更依限辦理。
★次依醫療法第18條第1項規定,私立醫療機構並以其申請人為負責醫師。倘私立醫療機構之申請主體變更,自衛生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日起,視同特約主體變更,舊負責醫師與健保署簽訂之契約應予終止。新負責醫師應依特管辦法第3條規定申請特約;又同法第7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經保險人審查合格後簽訂契約,其特約生效日,負責醫師或執業醫師等,於其申請特約日前5年內,未有第38條、第39條、第40條或第47條所定情事,且其申請特約日未逾開業執照核發日起15個工作天者,得追溯至開業執照核發日(即衛生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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