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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0/27起實施「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申請案行政流程暫行措施」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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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於本年COVID-19疫苗大規模接種計畫啟動,民眾申請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案件數量大增,又季節性流感疫苗接種政策刻正推動中,考量各地方政府衛生局工作量能恐近滿載,爰自本年10月27日起至111年6月30日間實施「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申請案行政流程暫行措施」(下稱暫行措施),由生策會代為辦理病歷調閱工作,以加速審議流程及維護民眾權益。
★個案病歷調閱相關規定事項如下:
(一)個案審議所需病歷將由生策會函請醫事機構依傳防法第39條第4項規定提供,請醫事機構依法配合,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病歷提供時限為文到之日起7個工作日,屆期前生策會將發送提醒通知,再超過7個工作日即有違法之虞,得依同法第65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二)如發生醫事機構逾期提供生策會函調個案病歷情事,地方衛生局將進行調查,瞭解其未及時提供病歷之事由,衡酌具體個案情節,決定是否依據前述法條進行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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