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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修訂長期照顧專業課程(Level Ⅱ)、長期照顧整合課程(Level Ⅲ)內容及授課講師資格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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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110年2月25日公告修訂長期照顧專業課程(Level Ⅱ)、長期照顧整合課程(Level Ⅲ)內容,並增訂各類課授課講師資格規定。Level Ⅱ專業課程部份,新增3類人員課程(含中醫師、牙醫師及聽力師)。
衛生福利部就長照醫師繼續教育課程徵詢全聯會意見,109年10月30日全聯會召開老人醫療與長照專案小組臨時會議研議,建議重點略以:
(一) 建請 貴部先行釐清LevelⅠ、LevelⅡ及LevelⅢ各階段課程定位,同時明列完成各階段課程後,長照各類專業人員可提供之長照服務項目及內容,俾便確認課程修改方向。
(二) 為維持專業自主性,建議LevelⅡ(醫師)專業課程內容,共同時數應至多為2小時,其餘課程則由醫師主導。另就醫師以外的Level II共同時數部份,宜包含醫師意見書的跨專業價值課程,以強化長照各類專業人員理解使用。
(三) 針對Level Ⅲ整合課程建議如下:
1. 個案討論課程設計,應從失智症、身障、兒童、失能7-8級、精障、獨居或雙老、自殺或家暴等七種不同案例,及下列五種來源著眼:
(1) 由醫院端提,經過老年周全性評估,需要出院後進入長照服務的個案。
(2) 由診所端提,多重慢性病有衰弱表現,需要長照服務參與介入課程的個案。
(3) 由長照機構提,長照住民有急性病發生,需要轉介或照會醫療院所評估與處置的個案。
(4) 由居家照護團隊提, 接受復能照護的後續評估及提供持續性照護,需要跨職業或跨團隊合作的個案。
(5) 由醫療院所或長照單位或居家照護團隊提,末期或臨終時依據病人或家屬意願,需要提供安寧緩和照護的個案。
2. 總時數,由24小時減少為16小時。
(四) 醫師LevelⅡ課程授課講師資格建議增列「具有教育部審定講師級以上資格」。
此次公告修訂內容採納本會建議,重點略以:
1. 增訂「長期照顧整合課程 Level Ⅲ」跨專業整合式課程,增加(1)失能(2)失智症(3)身障(4)兒童(5)精障(6)獨居或雙老(7)高風險(如自殺或家暴、藥酒癮)(8)特殊個案(9)出院銜接長照服務等研討主題。
2. 「授課講師資格」,增列具課程領域專長及教育部審定講師(級)以上資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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