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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21-03-09 瀏覽:2962
  ‧衛生福利部函覆,全聯會建議研議藥事法第102條第2項有關公告「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之配套方案

藥事法第102條規定,於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醫師得親自調劑。目前對「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之認定程序,係由當地衛生主管機關醫藥分業小組邀集醫藥雙方訪查,確為新開業診所距離1.8公里之內如無健保藥局,即認定為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惟會員反應,新開業診所若經地方衛生局判定為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俟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完成,常達數月之久,這段期間醫師不能親自調劑,病人在1.8公里以內也沒有健保藥局可以為醫師的處方調劑,影響醫療實務需求及民眾醫療權益,故本會函請衛生福利部研議藥事法第102條第2項有關公告「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之配套方案,以維護民眾醫療權益及醫師診察權。全聯會提出建議配套方案如下:
 一、 修正藥事法第102條第2項,增列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為公告權責機關。
 二、 授權地方衛生主管機關以相關證明文件,同意於等待公告結果前,醫師得親自調劑。
 三、 依行政院秘書長105年9月5日院臺規字第1050175399號函文意旨,另定較短公告期間。
 衛生福利部函覆略以:
 一、 依據行政院秘書長105年9月5日院臺規字第1050175399號函說明,各機關研擬之法律及法規命令草案應至少公告周知60日,使各界能事先瞭解,並有充分時間表達意見。
 二、 有關「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之更新,係由醫療機構所轄衛生局提報當地醫藥分業促進委員會決議後,由該衛生局函報衛福部辦理後續預、公告事宜,其醫師得親自調劑之實施日期,則依衛生局提報衛福部之實施日期,而非正式公告日期。另衛福部自108年下半年起,已增加「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之公告更新頻率,以維護民眾醫療權益。
 三、 建請衛生局函請衛福部更新列屬「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低區」之醫療機構時,請一併副知該醫療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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