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衛生福利部109年12月22日衛部照字第1091561917A號函 辦理。
二、「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業經該部中華民國109年12月 15日衛部照字第1091561709號令修正發布,全聯會於109年12 月17日全醫聯字1090001577號函轉知。
三、惟上開函附件「附表一甲身體功能及構造之鑑定人員資格 條件及鑑定方法與鑑定工具」之鑑定向度「S320口構造」 應為英文小寫s,及「附表三身心障礙無法減輕或恢復之基準」之第二類「鑑定向度b235(平衡功能)、s220(眼球構 造)及s260(內耳構造)」規定誤植為第三類,爰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