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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收取自費特材費用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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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102.05.7全醫聯字第1020000669號函及中央健康保險局102.04.19健保審字第1020035263號函辦理。中央健康保險局102.04.19健保審字第10200352633號函略以:
(一)為臻完備自費規範相關作業之實施,其輔導期延至102年9月30日。該規範係為解決Tw-DRGs已含括所有醫療費用,及醫療服務給付項目中支付標準通則規定之一般醫材含於手術診療項目之53%。
(二)該局自101年10月起接受業界提出申請,其審核結果同布登錄於該局網站之特材專區,暫時得由保險對象自費使用之特材項目計有共309類(533項)(網址:www.nhi.gov.tw/webdata/webdata.aspx?menu=21&menu_id=713&webdata_id=3509&WD_ID=850)。
(三)行政院衛生署於102年4月8日函請台灣醫院協會,協助彙整全國各層級醫院一般手術材料費項目相關資訊內容;其中若過程面使用材料無法內含於診療項目支付點數中,請各級協會協助各醫院於三個月內提出修正支付標準之建議。
三、中央健保局102年5月3日健保審字第1020035309號函請各醫材公商會提醒所屬會員,將中央健保局曾回覆內含於支付標準相關診療項目之品項等相關資料提供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以利醫事服務機構提出修訂醫療服務診療項目支付點數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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